2010-09-27 04:13:58
“既然使用假藥,肯定涉及到相關醫生以及醫院的行政、刑事責任;如果使用這個藥物是院方行為,那么醫院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而醫生則屬于直接責任人;如果使用這個藥品是眼科醫生的個人行為,那么醫生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醫院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每經記者 徐冰玉 發自上海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非法進口安維汀(Avastin)的行為可能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盡職進口物品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以走私罪論處。
■生產、銷售假藥罪:如果安維汀(Avastin)系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從其他商家購得,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該商家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醫療事故罪:如果本案系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員身體健康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醫務人員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
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通報,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眼科門”事件,確認使用了假藥。然而,該通報對藥品的來源和使用環節等仍然沒有具體交代,相關責任的承擔方并不明確。
上海國年律師事務所律師卞興玉表示,在此案件中,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或將涉嫌走私、生產銷售假藥等多項刑事責任。
由于目前患者的受損害程度尚無法準確判定,相應的民事賠償并不明朗。
院方或需承擔刑事責任
“既然使用假藥,肯定涉及到相關醫生以及醫院的行政、刑事責任;如果使用這個藥物是院方行為,那么醫院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而醫生則屬于直接責任人;如果使用這個藥品是眼科醫生的個人行為,那么醫生需要承擔主要責任,醫院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上海國年律師事務所的卞興玉律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他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此次案件中,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或將承擔走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等四項刑事責任。
江蘇康健律師事務所的王金寶律師同樣指出,本次眼病事件使用假藥,比醫療事故更嚴重,需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條例來追求相應責任。“對超過百名患者使用假藥,我認為,這是醫生為了謀取利益,故意違反有關規定,從而造成對患者的損害。這是故意行為,所要追究的刑事責任比過失性的醫療事故要重。”
目前,上海市食藥監局已經將此案移交給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上海市食藥監局作為沒有司法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就有義務提交相應的司法機關進行處理。”王金寶律師就此解釋道。
患者獲賠尚難計算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卞興玉律師表示,在眼病事件里所涉及的賠償主要為醫療費、誤工費、陪護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但是,如果患者現在就對醫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情況還不太明朗,因為患者的受損害程度還沒有一個準確的判定。
“目前,根據醫院所提出的‘綠色通道’解決辦法,后續的醫療費用均由醫院予以承擔。那么,患者能索賠的主要就是誤工費、陪護費以及精神賠償費。精神賠償費根據患者的受損害程度而定,一般在5000元到5萬元之間。當然,賠償費用還是要根據各個患者不同情況而定。”
據患者介紹,截至今日,仍在市一院治療的患者不足十人。而出院的患者均同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簽署了一份保密協議。根據該協議,醫院給每位患者金額不等的 “一次性補助”,醫院還保證,以后這些患者返院治療將給予“綠色通道”待遇,并免去治療費用。此外,患者保留對醫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新聞鏈接
“眼科門”涉案藥物25日國內上市
每經記者 徐冰玉 發自上海
近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上海羅氏制藥有限公司獲悉,該公司生產的安維汀 (英文商品名Avastin)已于9月25日正式上市在全國銷售。而就在3天前,上海市食藥監局剛剛將“眼科門”事件中醫院使用的,標示為羅氏公司生產的Avastin藥品認定為假藥。
“安維汀的確于25日正式上市銷售,目前我們已經向全國各個銷售渠道鋪貨,各地進入市場的速度可能不一樣,在北京以及一些沿海城市應該會快一點。”上海羅氏制藥有限公司公關部經理曹涌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他表示,藥品的上市銷售是按照藥品上市流程進行,與“眼科門”的調查并無直接關系。“我們在國家批準后,完成了發改委定價、工商注冊等流程,正式上市。”
安維汀的進口于2010年2月26日獲得國家食藥監局批復,藥物的適用癥僅限轉移性結直腸癌。該款藥物尚未在國內銷售之前,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眼科61名眼病患者因注射該藥物出現疼痛、視力下降等眼部不適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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