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7 01:25:32
44億元鹽湖股權涉嫌詐騙案是一起民企與國企合作在資本市場上參與國企增資擴股,投資標的獲得巨大增值的案例。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聞殊 發自昆明、廣州
每經記者 聞殊 發自昆明、廣州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相關渠道了解到,廣州華美集團(以下簡稱華美集團)總裁、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人物張克強等人涉嫌詐騙一案已定于12月30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一審。
他所涉及的是涉案市值達到44億元鹽湖股權涉嫌詐騙案。這是一起民企與國企合作在資本市場上參與國企增資擴股,投資標的獲得巨大增值的案例,然而在此過程中,部分當事人員被指控存在涉嫌違法犯罪、詐騙國有資產行為。
該案件經過云南省公安及檢察機關長達一年多的調查后,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根據昆明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克強、宋世新、羅峰、董曉云、崔偉、曹迅毅、李葦被控詐騙罪,董曉云同時被控受賄罪。
記者近日對此案幕后進行了調查。
案發
44億元鹽湖股權涉嫌詐騙案將于30日開庭一審,從2008年上半年案發至2010年4月立案,再到即將開庭一審,時間跨度近3年。
起訴書顯示,2001年以來,張克強與宋世新、羅峰等人看中擁有稀缺資源的鹽湖集團,并計劃購入其所屬鹽湖鉀肥(000792,SZ,2011年5月12日更名為鹽湖股份)的股份。
鹽湖集團于2006年9月19日召開的2005年度股東會議上,審議通過鹽湖集團增資擴股議案:決定以1.52元/股的價格進行增資,總募集資金為10億元,其中,向深圳興云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興云信)增資2億元。
興云信最終以2.27元/股的價格認購了鹽湖集團13157.89萬股,加上受讓自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3818.78萬股,共計獲取了鹽湖集團16976.68萬股,占總股本的7.56%。
據了解,在資金投入過程中,廣州市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豐收)及相關公司實際支付資金32875.51萬元,興云信公司出資4000萬元,共計36875.61萬元,由興云信將資金陸續支付給至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
同時按照約定,2007年2月12日,出資人華美豐收、王一虹、深圳市禾之禾環境發展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禾之禾)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興云信、擔保人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興云投資)、云煙興云卷煙展銷部簽訂了《協議書》,將其出資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委托興云信代持和管理。
當年年末,興云信股東與華美豐收和華美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協議轉讓興云信全部股權。
但起訴書指控,轉讓協議簽訂后,興云信原高管崔偉在興云信的控股股東興云投資原總經理董曉云的授意下,通過中介人員偽造了國資主管部門的審批手續和產權交易證明等手續,在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門騙取了興云信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
起訴書顯示,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張克強等人利用興云信虛假的工商變更登記確定的興云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將興云信的鹽湖鉀肥股份確權到每個人名下,深圳中院以《民事調解書》作出裁定并經強制執行,興云信名下登記持有的199103895股鹽湖鉀肥股權變更到華美豐收、禾之禾、王一虹名下持有 (市值總計人民幣44.66億元)。至此,興云信名下鹽湖股份的所有權已有被告人張克強等人占為己有。
鹽湖股份三季報顯示,華美豐收持有公司2011.63萬股,王一虹持有1979.44萬股,禾之禾持有613.99萬股。
窩案
2008年5月12月 《證券市場周刊》發表的一篇《ST鹽湖重組幕后:70億國資以7000萬賤賣》的報道,引起了社會關注。2008年6月2日至8日,云南煙草委托昆明勤天會計師事務所對興云信投資鹽湖集團、股權轉讓、資金往來及房地產項目運作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
這時,一封名為《關于請求制止低價賤賣國有資產深圳興云誠實業公司優質股權和強烈要求查處總經理潘捷和董事長楊承佳侵吞國有資產、挪用公款炒股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緊急報告》的舉報信寄往云煙。
收到舉報信后,由云煙與中國煙草總公司云南省公司兩方和興云投資共同組成聯合調查組。隨后調查組升格,組長由云煙副總經理、興云投資董事長李天飛擔任,對舉報信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2008年7月24日,聯合調查組進駐深圳,初步查明興云投資在項目投資、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超越權限、管理失控等重大問題,國有資產安全存在重大隱患,個人違法犯罪行為跡象明顯。據說這份報告得到了云煙和中煙云南的認可。
12月9日,昆明市反貪局等有關部門對楊承佳和崔偉,興云誠實業公司總經理潘捷等3人實施了抓捕。2007年10日辭職的原興云信副總張濤取保候審。楊承佳和崔偉目前均已判刑。
2008年7月29日,云煙下發了調整興云投資董事長的意見,由云煙副總經理李光林任董事長。12月,云煙對興云投資經營班子進行調整,免去楊承佳總會計師職務,聘任王波為副總經理,分管財務審計工作。2009年2月26日,興云投資重新調整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法定代表人、黨委書記、總經理董曉云被免,由邵明接任。
到此,云煙對興云投資窩案的處理已告一段落。
然而,一波剛平一波又起。
2009年3月,云煙收到云南省紀委轉來的3封舉報信,3封信反映的是同一內容,即楊承佳、崔偉伙同董曉云及張濤,在上市公司ST鹽湖重組和股權買賣過程中,偽造中國煙草總公司、云煙等上級機關文件或批復,賤賣70億元國有資產,從中撈取巨額個人回扣的問題。并附有2008年5月13日網上下載的“ST鹽湖重組幕后:70億國有資產以7000萬賤賣”的文章。
此后,2010年4月9日,云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正式決定對董曉云等人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立案偵查,4月10日,董曉云在昆明翠湖賓館門口被刑事拘留,次日,宋世新在上海一家酒店被云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刑事拘留,張克強則于2011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焦點
鹽湖集團系國有企業,華美豐收等則是民營資本,在獲取鹽湖集團股權的過程中,他們是否涉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起訴書發現,里面提到本案的幾個關鍵點,其中青海國資委和鹽湖集團當時是否對投資方設置過 “只能是國有企業”的門檻就已成為焦點。
起訴書提到,“被告人張克強等人看到青海鹽湖集團所屬的鹽湖鉀肥這一只屬于國家稀缺資源的國有股份具有巨大的經濟利益,一直策劃要購買到鹽湖鉀肥股份,但是由于國有企業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只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面對巨大的經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不甘心,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但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閱了2006年青海省國資委關于青海鹽湖集團增資擴股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文件,并沒有看到設有國有企業的門檻。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均未發現有這些關于投資主體必須為國企的限制性規定。相反,很多的政策法律明確將鉀肥類納入鼓勵外資項目類,如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下發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6年)》。而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中,更進一步明確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的第6項。
記者還見到了一份由樹人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出具的關于華美豐收詢問函的回復意見復印件,該所是今年8月30日受青海鹽湖集團的委托回復華美豐收的,文件最后提到,“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對鹽湖集團2006年增資開發鹽湖資源綜合利用二期項目,未對投資人主體的資格予以限制,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甚至個人,均可對該類國家鼓勵的投資項目進行投資,不存在法律法規及產業政策對該項目的投資主體予以禁入的情形。”
起訴書中的第二個關鍵點就是華美豐收、王一虹和禾之禾與興云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的行為是否合法?如果該投資行為被認定為合法有效,起訴書關于詐騙的指控就不成立。如果該投資行為被認定為違法,那么是構成民事法律行為的無效,還是構成詐騙罪?這都是庭審的關鍵。
此外,華美豐收、王一虹、禾之禾三方與興云信之間的信托持股關系如何定性?被告人張克強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這些都成為外界特別是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這一典型案件此前在國內鮮見,對此案如何定性,相信將會對以后國內司法界帶來標桿意義。
由此看來,關鍵是起訴書中提到的幾個涉案焦點,控方和辯方將在本月30日的一審庭上有激烈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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