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09 01:12:58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李卓 實習生 李曉霞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李卓 實習生 李曉霞發自北京
“觀影拒帶外來食品”——一度爭議四起,被質疑“霸王條款”,又曾被中消協律師否認“霸王條款”,甚至消費者上述法院也曾遭遇駁回的這條影院規定,日前因多起消費者再次投訴,而再度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不讓消費者帶,他們自己卻在賣,爆米花、可樂等價格都比其他地方高不少,這不是霸王條款嗎?”近日,一位在鎮江萬達影城遭受委屈的消費者對萬達影城的不滿點燃了爭議導火索。
“影城該行為涉嫌‘霸王條款’。”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代表中消協有了最新表態。
由此,這項被質疑已久,全國多家影院執行已十年以上的影院條款在輿論重壓下或將接受新的審視。
舊案“有說法”
隸屬萬達集團,占據中國第一市場份額的萬達電影院線,影城遍布全國。《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日特地走訪了包括萬達在內的北京多家影院,證實消費者投訴的上述規定的確普遍存在,且被嚴格執行。
其中,在位于北京建國路萬達廣場三層的萬達影城大廳里記者看到,宣傳架后面的紅色標志桿上,印有“請寄存外帶食品”字樣,在萬達電影票背面的《小字觀影須知》中第四條也有同樣規定。
同時,在萬達影城食品售賣處記者看到,拒帶外來食品的同時,一份爆米花價格為18元,小、中、大杯可樂售價分別是8元、10元和12元,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就在萬達廣場旁邊的某大型超市中,可口可樂330毫升罐裝售價僅為1.9元,500毫升瓶裝售價僅為2.7元。
針對上述消費者投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了北京萬達影城的媒體宣傳處,不過,該處工作人員表示此類投訴并不“新鮮”,且有關投訴結論也“早有說法”,而不愿意對此再作回應。記者隨后采訪聯系北京其他一些影院反應也同樣如此,在他們眼中,影院此舉并不“理虧”。
事實上,據公開報道,早在2003年的確有過一個一度爭議四起的案例,一名消費者在某影城觀影時因自帶飲料被工作人員阻攔,并因爭執不下而導致未能觀影,該消費者遂以“侵害消費者權益”為由將該影院告上法庭。
不過,令諸多消費者驚訝的是,法院最終駁回了該消費者訴訟,理由是影院已事先提示告知,且影院該管理營業規則不為法律所禁止。而影院提供的食品價位雖遠遠高于零售超市,但法院認為依然在工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以自愿、公平的經營準則來追求合法的商業利潤最大化,其經營手段和方式,同樣受法律保護。
同時此前更有報道稱,當時中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主任王前虎也曾表示說,如果影院事先告知,那么禁止外帶飲料就不屬霸王條款。
那么這些說法究竟是否就已經“板上釘釘”,影院拒帶外來食品是否就一定“合理合法”?事實上,爭議從未停止。
“霸王條款”爭議不止
中消協現任律師團團長邱寶昌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認為,影城該行為涉嫌“霸王條款”。
“如果影院從安全角度出發,此類規定無可厚非,影城所售食品價格也應公平合理。但如果影院銷售食品價格遠遠超出普通超市,那就是影院利用其優勢地位牟利。”邱寶昌表示,在他看來,影院此類規定是否屬于“霸王條款”,主要取決于是否公平合理。
在記者的近日走訪中,還有觀影觀眾表示,從未注意到影城有明顯標志牌或公告提到此事。對此,邱寶昌表示:“即使有明顯標志,價格不合理也同樣涉嫌違法。”
而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單正國律師則認為,萬達影城的該做法不僅涉嫌“霸王條款”,還涉嫌壟斷行為。
“影院的本職不是銷售食品,所以在購買食品飲料方面,影院沒有權利限制消費者消費。而提示標牌只能起到公示作用,并不能免除其嫌疑。”有多起維權經驗的單正國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單正國認為,此前法院的判定并不能說明立法的本意。有些法官對法理的理解存在偏差,而且沒有形成統一的判罰標準,不按行政管理法規而單純依靠民事審判法進行判罰。單正國認為,法院在判罰時應該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至于此前法院所指 “影院該管理營業規則不為法律所禁止”,單正國則深刻地表示:“我國的立法還需要逐步完善。”
單正國同時指出,影院利用市場優勢進行終端銷售,限制消費者消費,且所售食品飲料在這個局部區域內形成高價格,違反了市場的公平交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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