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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擴大賠償責任 交強險覆蓋精神損害

2012-12-25 01:29:40

《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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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發布并自12月21日開始施行,引發了眾多關注。其中,尤其以《司法解釋》中關于無證駕駛、醉駕、吸毒駕駛等行為,交強險也要先賠的規定在經媒體報道后引發了不小爭議。

《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初衷是什么?相關規定對交強險及相關保險企業有何影響?《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就此進行了了解。

無證駕駛、醉駕等人身損害由交強險先賠

《司法解釋》規定,無證駕駛、醉駕、毒駕、駕駛人故意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導致第三者人身損害的,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外界對這個問題一直爭議很大,那么對此規定究竟該如何解讀呢?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透露,在上述《司法解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這幾種違法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否則就放縱了此類違法行為,不利于制裁侵權人,不利于提高駕駛人的注意義務。

該負責人稱,《司法解釋》未采納上述觀點的原因在于:第一,交強險的首要功能在于對受害人的保護,而侵權人風險分散的功能則居于次要地位。第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侵權人追償,并不會造成放縱違法行為人的后果,并且保險公司的追償能力與受害人相比,顯然處于更有利的地位。第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再對侵權人追償的處理方式更有利于實現交強險保護受害人權益、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第四,根據《道交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未將這些違法情形排除在外。第五,交強險雖然規定了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用且不賠償財產損失,但侵權責任法并未完全采納該觀點,該法第25條僅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只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這說明,侵權責任法對于其他幾種情形的評價與對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評價有所不同,這也是《司法解釋》關于這個問題規定的主要法律基礎。第六,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及實踐來看,例如德國、日本、韓國等都采納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此類情形下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人追償的處理思路。

該負責人稱,基于上述理由,《司法解釋》規定,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或吸毒后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應當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但是,考慮到人身損害問題在實踐中更為突出以及交強險所承擔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司法解釋》將該規則的適用限制在“人身損害”的范圍之內。

明確精神損害屬賠償范圍

據了解,目前國內交強險最高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是11萬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2000元。

某險企理賠部的劉先生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要求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可以簡單理解為,以前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那1萬元的醫療費用中墊付搶救費用,而現在保險公司可能需要在交強險11萬元的賠償限額內先行賠償了,相當于在一定程度上將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擴大了。

保險業人士告訴記者,此次《司法解釋》有一個亮點,就是對“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劃分標準做了明確規定。根據《司法解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 “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了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其中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如下: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工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事實上,對于精神損失的賠償,一直也是有爭議的。某險企從事車險理賠多年的張先生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表示,交強險中對于第三方受害者的精神損失賠償,此前一般是在第三者通過打官司的方式,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失的話,那么保險公司會賠償,否則保險公司不會賠償的。不過,此次《司法解釋》明確,精神損害屬于“人身傷亡”的部分,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解釋》明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劃分是以道路交通事故所侵害的客體為標準的: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為“人身傷亡”;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為“財產損失”。依據該解釋性規定,審判實踐中多有爭議的“人身傷亡”是否包括醫療費、精神損害等損失的問題就迎刃而解。相應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我國目前的交強險也應當賠償精神損害,且精神損害在交強險中的賠償次序應由被侵權人來選擇。如果被侵權人選擇交強險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應當說,如此規定,一方面準確貫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另一方面更加強調了交強險對人身權益的保障功能,符合交強險的功能定位。

在財產損失的范圍上,就我國目前的道路交通狀況、事故率乃至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來看,賠償范圍應當主要限于必要的、典型的損失類型,否則容易導致道路交通各方參與人的負擔過重。因此,《解釋》明確規定,財產損失的范圍包括車輛的修理費用、物品損失、施救費用、重置費用以及經營性車輛的停運損失和非經營性車輛使用中斷的損失。

據此,一些保險業內人士認為,按上述關于財產損失的規定,在一些案例中遇到的車輛“貶值費”,應不屬于交強險賠付范圍。

交強險費率暫未調整

此次《司法解釋》將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擴大了,這會不會引起交強險保費上漲呢?

交強險自從2006下半年開始經營以來,到去年年底一直沒有擺脫虧損的陰影,這五年半以來,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已經累計虧損了173億元。其中,2011年交強險虧損92億元,2010年交強險虧損了72億元。隨著時間的推移,交強險的虧損呈現出逐漸擴大的趨勢。

上述險企的劉先生認為,此次《司法解釋》擴大了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范圍,交強險的虧損肯定會進一步擴大,但估計暫時不會調整保費。他透露,保險公司車險中的人傷案件占比較低,不到整個案件的10%,特別是一些重大的人傷案件占比就更低了,所以這個《司法解釋》對保險公司會有影響,但不會太大。此外調整交強險保費要經過很多程序,他覺得短期內不會調整交強險保費。但是他認為,此次《司法解釋》與交強險條例有些沖突,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會修改交強險條例。

《司法解釋》要點:

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之一導致的第三人人身損害,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套牌車、拼裝車以及報廢車等機動車上路行駛,如果被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應當與套牌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拼裝車、報廢車被多次轉讓的,則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解釋;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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