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2-22 11:56:47
原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對農業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初審”一項,自《決定》印發之日起,不得再進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并切實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張雯
每經記者 張雯
2月3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農業部門7項。
2月22日,農業部公布貫徹落實《決定》的通知,通知中提出,原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對農業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審批初審”一項,自《決定》印發之日起,不得再進行審批或變相審批,并切實做好取消事項的后續銜接工作。
關于此前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初審”事項,規定申請條件為“擬進行的試驗屬于農業轉基因生物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申請領取安全證書三個階段之一,并且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且“擬進行的試驗的上一階段已經過農業部的批準”,需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申報書(并附軟盤或光盤1份)、申請表、農業部或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頒發的上一試驗階段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試驗審批文件復印件。
“我的理解是初審肯定還是要審,不是不要初審了,而是申報單位不需要再經過省級農業主管部門這一道手續,而是直接交給農業部來審。”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副主任李國祥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個做法既減輕了地方政府負擔,也減輕了業內企業負擔,減少了不必要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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