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6-09-18 20:37:40
興業證券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欣泰電氣賠償因其違法違規對其造成的相關損失。
每經編輯|朱萬平
每經記者 朱萬平
欣泰電氣(300372)9月18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國際仲裁中心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原股東公開發售股份承銷協議》(以下簡稱《承銷協議》)爭議仲裁案仲裁的通知。興業證券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欣泰電氣賠償因其違法違規對其造成的相關損失。
公告顯示,興業證券曾在2013年12月18日與欣泰電氣簽訂《承銷協議》,其中第十五條約定:“履行本協議而產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協議各方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應當提交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上海,仲裁裁決為終局,對本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興業證券依據此項規定向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出了仲裁申請,其中欣泰電氣是第一被申請人,公司原副總經理的王建華、原總經理孫文東、現任總經理劉桂文為第二、第三和第四被申請人。仲裁請求包括要求欣泰電氣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2138萬元;賠償興業證券對投資者先行賠付產生的損失,金額暫定5000萬元;賠償興業證券因被欣泰電氣違約而額外賠償或支出的費用,包括制訂先行賠付方案、設立賠付專項基金而發生的律師費、顧問費、差旅費等一切合理費用。
興業證券表示,欣泰電氣及相關負責人員故意隱瞞或編造虛假事實,故意向其供存有虛假記載的材料,致使公司未能發現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從而導致公司被證監會處罰。根據證監會所認定的違法事實,欣泰電氣的行為已嚴重違反《承銷協議》 的約定和承諾,構成嚴重違約。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因欣泰電氣的欺詐發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將有權請求興業證券賠償其損失,目前已有投資者向興業證券提出此種權利主張或威脅提出此種權利主張。為此,公司已于2016年7月9日發布相關公告,擬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賠付投資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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