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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S類工具擴容信用標的擴至發債主體制度創新

每日經濟新聞 2016-09-26 10:22:54

9月23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了《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信用違約互換(CDS)、信用聯結票據(CLN)等四份產品指引。分析人士表示,相比前兩個“CRM+”“老”業務,此次新推的CDS和CLN把信用標的由單一債項向發債主體擴展。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沙斐    

◎每經記者 沙斐

9月23日,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修訂后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以及信用風險緩釋合約(CRMA)、信用風險緩釋憑證(CRMW)、信用違約互換(CDS)、信用聯結票據(CLN)等四份產品指引。

事實上,早在2010年發布的《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試點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業務指引》)中,就有CRMA和CRMW兩款產品,加上此次增設的CDS和CLN兩款新產品,銀行間市場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增加至四類。

招商銀行資產管理部高級分析師劉東亮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相比前兩個“CRM+”“老”業務,此次新推的CDS和CLN則屬于信用風險緩釋工具中的新成員,對比新老兩種業務工具可以發現,信用標的由單一債項向發債主體擴展是本次的一個重要創新。

此外,不少業內人士預計,隨著當前債券市場違約事件不斷爆發,各類機構對信用風險緩釋工具的需求也會逐漸增多。

新推出的CDS和CLN盯住債券發行主體相關債務的信用風險,其所能覆蓋的債券包括存續債券和未來新增債券。

劉東亮告訴記者,單一債項的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在國際上并沒有同類的對標產品,相比之下,CDS和CLN則更與國際標準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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