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7-01-12 00:48:50
對于ST慧球此次事件,無論是從公司之前種種亂象,還是從董監高誠信或信息披露等方面考量,或許都有必要讓退市制度發揮更大的威懾力,以此來倒逼上市公司加強公司治理。
熊錦秋
近期,ST慧球“1001議案”事件引發市場高度關注。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8日公開質問ST慧球高層,斥責本次事件的主觀惡意。
1月10日,ST慧球發布系列公告,包括收到廣西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認定在“1001議案”事件中,董文亮等4名董事負有主要責任,責令上述董事在2017年1月13日前予以改正,重新召開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相關事宜;公司表態將按照監管要求開展整改,其董事會成員及非職工代表監事還悉數提出辭職。
筆者認為,盡管公司有關人員似乎有了痛改前非的表現,但不能就此擺脫法律責任,如果事件涉及由幕后指使人操控,那么更應該追究其責任。
ST慧球本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董監高或相關人員難辭其咎,背離了其應負的誠信、勤勉義務,不僅公司要進行內部問責,而且證監會應進行行政處罰,另外交易所也應進行紀律處分。
筆者認為,交易所對本次事件的紀律處分必不可少,而且非常重要——上交所可按照《上交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以及《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對董監高違反規則或承諾的,有權予以“公開認定其三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等紀律處分,即相關人員在今后幾年內不能再簡單地換一家上市公司,繼續擔任董監高職務。這種紀律處分對董監高今后的職業生涯具有重要影響,對整個市場也有著極大的震懾作用。
上交所要厘清相關董監高的責任,可以參照目前廣西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4名董事的責任認定,另外證監會已經對ST慧球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行為,決定進行立案調查,此舉有利于進一步厘清相關人員責任,這些調查結論都可作為交易所執行紀律處分的參照依據。
本案還有一個關鍵點,ST慧球的董事長是“80后”,但ST慧球與監管層的纏斗技術卻頗為老到,背后恐有高人指點或指使,董監高也許只是沖在前面的馬甲。
自2016年7月以來,市場普遍質疑鮮言是ST慧球的實際控制人,上交所也多次發函問詢鮮言是否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控制公司董事會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此次上交所再發函,要求擬辭職的董監事明確說明,任職期間是否受鮮言或上海躬盛的控制或影響,公司的經營與信息披露事務是否受鮮言控制。筆者認為,上交所的問詢可謂切中要害。
換句話說,不僅要對ST慧球違規行為負有相關責任的董監高進行懲處,假如這些董監高只是“馬甲”、“傀儡”,更要對幕后的指使者進行懲處。監管部門的調查,更要圍繞這個核心來展開。只有對違法違規的幕后指使者予以嚴懲,才能防止今后市場出現更多效仿者,防止別有用心者干擾市場和上市公司健康運轉。
就目前情況來看,ST慧球涉嫌違法違規主要是在信息披露方面。按《證券法》第193條,上市公司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有虛假陳述的,如果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也要受到處罰。不僅如此,如果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目前ST慧球基本是個殼公司,公司治理極為混亂,其在市場總是冒出一些無厘頭的負面新聞,并向市場頻頻展示其抗拒監管的“高超技術”,為何如此質地的上市公司總能夠賴在市場不走?甚至還能引來舉牌者?如何才能盡快清除市場中的“老鼠屎”,防止其持續污染整個市場?這一系列問題引人深思。
成熟市場的退市標準包括數量標準與非數量標準,數量標準包括凈資產、股票市值、營業收入、凈利潤等條件,而非數量標準主要從公司治理結構、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要求。A股市場的退市指標,主要是非常容易規避的凈利潤等數量指標,而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非數量標準還相對缺乏,這無疑是一大缺陷。
假如A股也能建立起一系列非數量退市標準,對于ST慧球此前表現,無論是從公司治理,還是從董監高誠信或信息披露等方面考量,或許都可將其踢出市場,如此退市制度將會倒逼上市公司加強公司治理,并對董監高和實控人產生有效制約。而一旦散戶對上市公司治理的監督積極性被調動起來,那么此前像ST慧球那樣持股百分之幾的股東也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現象,或許也就根本不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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