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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新政明確 知情人士:監管或將針對PE等機構再出備案方法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1-25 20:43:33

近日,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新政落地,記者簡明扼要地整理了新政的幾大看點。

每經記者|李蕾    每經編輯|肖芮冬    

昨日(1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聯合發文,明確了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的政策問題。至此,引起業界廣泛關注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問題也塵埃落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里再給大家整理一下要點。

一、針對主體

監管部門明確指出,新政的出臺是為了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那么這個創投企業怎么理解?

文件指出:“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并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記者分別查詢了這兩個文件。《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里的相關表述是這樣的:創業投資企業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

并且還有進一步釋義:“前款所稱創業投資,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前款所稱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而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第八章對于創業投資基金特別規定“主要投資于未上市創業企業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轉換為普通股的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等權益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新政文件表述用的是“創投企業”,但是創投企業具體怎么去備案認定沒有講。“因為很多機構在問,備案成PE的能不能轉,我們了解到監管可能會再出一個備案方法,讓這部分機構重新去備案。”

二、核算方式

1、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

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一)股權轉讓所得;(二)股息紅利所得;(三)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之外,單一投資基金發生的包括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本條規定的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法僅適用于計算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的應納稅額。

當創投企業選擇以此種方式進行核算時,其個人合伙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

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后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準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后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伙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伙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值得注意的是,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后,三年內不能變更。

三、備案期限

文件還指出,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按照通知第一條規定完成備案的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視同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經完成備案的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應當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方式備案。創投企業選擇一種核算方式滿三年需要調整的,應當在滿三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四、專家解讀

普華永道金融服務行業稅務合伙人錢江濤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分析稱,新政策明確了創投企業個稅的計稅方式,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照20%稅率計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同時此政策不僅適用于創投基金,也適用于備案的合伙制非基金創投企業。

而在具體的核算方式上,錢江濤建議,選擇單一基金核算,20%的稅率相比5%~35%的最高稅率更為優惠,因此如果基金收益規模較大則單一基金核算可能較為有利。但他同時指出,需要注意單一基金核算的虧損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如果前期基金虧損則會產生不利影響。“目前政策在具體執行時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各項因素才能做出較為有利的判斷和決定。”

對于當前的新政,錢江濤建議,文件提到單一基金核算下,基金管理人的業績報酬不能從LP的所得中扣除,業績報酬由GP收取并相應納稅,這樣可能會帶來重復征稅。這些細節問題或許還存在待補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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