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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注冊制下欺詐發行將被責令回購股票

中國證券報 2020-08-21 19:04:17

嚴打欺詐發行,證監會再放大招。

證監會21日就《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辦法》明確,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證監會可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

《實施辦法》重點內容包括: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于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

適用于注冊制下股票發行人欺詐發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等各個環節中的股票發行行為;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責令回購決定書要求的期限內制定股票回購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個交易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發出回購要約并公告;

適用的證券品種方面,僅限于股票,不包括債券、存托憑證等其他證券;

適用的板塊方面,適用于實行注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等板塊,暫不適用于目前實行核準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遵循三大原則

為落實新證券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責令回購的規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違法成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在深入研究和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實施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加強投資者保護。責令回購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詐發行案件中,為受損投資者提供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之外的簡便、快捷的救濟途徑。對于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務實可行。考慮到責令回購是一項新制度,境外可借鑒的經驗也比較少,因此《實施辦法》沒有對在哪些情形下適用責令回購措施、哪些情況下不適用作出具體規定。證監會將從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根據欺詐發行案件具體情況審慎決策,確保做出的責令回購決定務實可行,取得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提高違法成本。通過剝奪責任主體的不當利益,強制其支付相應經濟代價,并在一定情況下產生超過不當利益的經濟損失,從而提高其違法成本,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最終實現減少欺詐發行行為的預防功能,為注冊制改革有序推進提供保障。

明確回購的價格、對象、程序

《實施辦法》共十五條,主要明確以下五方面內容。

一,明確責令回購措施的適用范圍

《實施辦法》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公開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

二,明確回購對象范圍

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欺詐發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同時,下列主體不得成為回購對象:一是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發行人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包銷的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二是買入股票時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發行人存在欺詐發行行為的投資者。

三,明確回購股票價格

一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于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二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

四,明確回購股票程序

一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責令回購決定書要求的期限內制定股票回購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個交易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發出回購要約并公告。

二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協助制定、實施股票回購方案。

三是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為發行人等制定、實施股票回購方案提供必要的協助,并配合責令回購決定的執行。

此外,鑒于《證券法》規定的責令回購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購制度,因此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公司內部決策程序規定。

五,明確責令回購決定的程序

為維護責令回購措施的嚴肅性,做出責令回購決定,必須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制作責令回購決定書。

明確五方面重點問題

由于責令回購是一項新制度,此前我國資本市場沒有實踐經驗,境外可借鑒的經驗也較為有限,《實施辦法》起草說明還就規則起草過程中各方討論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說明。

首先,關于責令回購措施的制度定位與適用條件方面,對于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該措施、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采取這項措施,鑒于目前還缺乏實踐經驗,《實施辦法》暫未做規定,待積累實踐經驗后,再在規章中予以明確。

其次,關于責令回購措施的適用范圍方面,明確了適用領域、適用的證券品種、適用的板塊等。

再者,確保責令回購和行政處罰對于欺詐發行認定的一致性。

同時,《實施辦法》要求發行人應按照證監會責令回購決定的要求制定回購方案并實施,不需要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此外,對責令回購與先行賠付的關系進行了說明。

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仍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

業內人士指出,從普適性角度分析,滿足責令回購條件的案例畢竟是少數。對于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

2012年香港洪良國際回購一案中成功實踐了欺詐發行回購股份制度。

2009年12月24日,洪良國際于聯交所上市,發行價2.15港元/股,籌資額約10億港元。

上市僅幾個月時間,香港證監會發布公告指出洪良國際的招股章程等存在重大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申請法院強制令凍結洪良銀行賬戶,將資金歸還給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并仍然持有新股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后曾購入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

此后,法院命令洪良國際向約7700名當時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股東回購股份,回購價格為洪良被香港聯交所凍結日的收盤價2.06港元,最終回購股份占應回購的98.73%。

業內人士指出,洪良國際案是加強投資者保護歷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但從普適性角度分析,滿足回購條件的案例畢竟是少數。“對于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例如可依托7月31日落地施行的集體訴訟制度維權,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述人士進一步指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責令回購決定作為一項行政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若當事人拒絕回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監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責編 畢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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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欺詐發行,證監會再放大招。 證監會21日就《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實施辦法》明確,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公開發行并上市的,證監會可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 《實施辦法》重點內容包括: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于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 適用于注冊制下股票發行人欺詐發行并上市的情形,包括了IPO、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等各個環節中的股票發行行為; 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責令回購決定書要求的期限內制定股票回購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個交易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發出回購要約并公告; 適用的證券品種方面,僅限于股票,不包括債券、存托憑證等其他證券; 適用的板塊方面,適用于實行注冊制的科創板、創業板等板塊,暫不適用于目前實行核準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遵循三大原則 為落實新證券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責令回購的規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違法成本,維護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在深入研究和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實施辦法》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加強投資者保護。責令回購制度的初衷,是在欺詐發行案件中,為受損投資者提供一種民事訴訟程序之外的簡便、快捷的救濟途徑。對于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是務實可行。考慮到責令回購是一項新制度,境外可借鑒的經驗也比較少,因此《實施辦法》沒有對在哪些情形下適用責令回購措施、哪些情況下不適用作出具體規定。證監會將從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出發,根據欺詐發行案件具體情況審慎決策,確保做出的責令回購決定務實可行,取得好的社會效果。 三是提高違法成本。通過剝奪責任主體的不當利益,強制其支付相應經濟代價,并在一定情況下產生超過不當利益的經濟損失,從而提高其違法成本,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起到威懾和警示作用,最終實現減少欺詐發行行為的預防功能,為注冊制改革有序推進提供保障。 明確回購的價格、對象、程序 《實施辦法》共十五條,主要明確以下五方面內容。 一,明確責令回購措施的適用范圍 《實施辦法》規定,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公開發行并上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責令發行人回購欺詐發行的股票,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股票。 二,明確回購對象范圍 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欺詐發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同時,下列主體不得成為回購對象:一是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發行人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參與包銷的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二是買入股票時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發行人存在欺詐發行行為的投資者。 三,明確回購股票價格 一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回購股票;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于市場交易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二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對回購價格作出承諾的,應當遵守承諾。 四,明確回購股票程序 一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責令回購決定書要求的期限內制定股票回購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個交易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發出回購要約并公告。 二是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協助制定、實施股票回購方案。 三是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投資者保護機構應當為發行人等制定、實施股票回購方案提供必要的協助,并配合責令回購決定的執行。 此外,鑒于《證券法》規定的責令回購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購制度,因此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份回購的公司內部決策程序規定。 五,明確責令回購決定的程序 為維護責令回購措施的嚴肅性,做出責令回購決定,必須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制作責令回購決定書。 明確五方面重點問題 由于責令回購是一項新制度,此前我國資本市場沒有實踐經驗,境外可借鑒的經驗也較為有限,《實施辦法》起草說明還就規則起草過程中各方討論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說明。 首先,關于責令回購措施的制度定位與適用條件方面,對于什么情況下可以采取該措施、什么情況下可以不采取這項措施,鑒于目前還缺乏實踐經驗,《實施辦法》暫未做規定,待積累實踐經驗后,再在規章中予以明確。 其次,關于責令回購措施的適用范圍方面,明確了適用領域、適用的證券品種、適用的板塊等。 再者,確保責令回購和行政處罰對于欺詐發行認定的一致性。 同時,《實施辦法》要求發行人應按照證監會責令回購決定的要求制定回購方案并實施,不需要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此外,對責令回購與先行賠付的關系進行了說明。 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仍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 業內人士指出,從普適性角度分析,滿足責令回購條件的案例畢竟是少數。對于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 2012年香港洪良國際回購一案中成功實踐了欺詐發行回購股份制度。 2009年12月24日,洪良國際于聯交所上市,發行價2.15港元/股,籌資額約10億港元。 上市僅幾個月時間,香港證監會發布公告指出洪良國際的招股章程等存在重大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申請法院強制令凍結洪良銀行賬戶,將資金歸還給那些曾在洪良首次公開招股認購并仍然持有新股的投資者,以及那些在洪良上市后曾購入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 此后,法院命令洪良國際向約7700名當時持有洪良股份的公眾股東回購股份,回購價格為洪良被香港聯交所凍結日的收盤價2.06港元,最終回購股份占應回購的98.73%。 業內人士指出,洪良國際案是加強投資者保護歷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但從普適性角度分析,滿足回購條件的案例畢竟是少數。“對于投資者未能通過責令回購得到彌補的其他損失,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尋求賠償,例如可依托7月31日落地施行的集體訴訟制度維權,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述人士進一步指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責令回購決定作為一項行政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如若當事人拒絕回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監管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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