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5 18:57:45
證監會7月15日發布了《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確立案程序和執法權限。發現違法線索,符合相關條件的,應當立案。為保障行政處罰工作依法順利開展,進一步明確、細化了執法權限和措施,包括凍結、查封、扣押、封存、限制出境、限制交易、要求有關主體報送文件資料等措施的實施,以及不配合調查的情形及后果。進一步明確了物證、書證、當事人陳述、電子數據等主要證據類型的調查取證標準和要求,規范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對特定情形下的證據轉換以及委托中介機構等提供專業支持作了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授權,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一年內作出,有特殊情況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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