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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回微信不算加班?法院判了!

每日經濟新聞 2025-10-03 19:04:18

每經編輯|金冥羽    

節假日用微信工作算“免費加班”嗎?

離職工程師王先生(化姓)就將前公司告上了法院,追討自己兩年來節假日和休息日期間的加班費。

近日,據湖北武漢東湖高新技術法院消息,經審理,法院認為:在休息時間通過社交媒體付出實質性勞動,同樣構成加班,用人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報酬。經核算,判決公司支付王先生加班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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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付出了實質性勞動

微信處理工作屬于“隱形加班”

2020年5月,王先生入職某建設公司擔任主辦工程師。2022年10月,他被公司口頭要求提交離職申請。離職后,王先生將前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長達兩年多的加班工資。

王先生表示,在職期間他存在大量延時加班、節假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包括元旦、清明、勞動節、端午、中秋、國慶及春節等,這些加班大多通過微信進行——需要在工作群中回復消息、匯報工作進度、發送現場照片等。

庭審中,前公司辯稱王先生是主動離職,并否認存在加班事實,認為其訴請的加班時間和金額沒有事實依據。經審理,法院認為:

王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的開會記錄和照片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休息時間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公司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應當認定為加班;

由于王先生沒有提供具體的打卡記錄,微信記錄的加班時長難以精確量化,全部認定為加班有失公平。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其工資情況、職務要求、加班頻率、時長和內容后,酌定該建筑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加班費5000元

法院判決“微信加班賠償”并非個例,2024年4月,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就立案受理了公司與李女士勞動爭議糾紛一案。

2021年,李女士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期間,李女士經常在休息時間,如周末、下班后、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等,收到公司高層領導發來的微信消息,包括回復工作指令、修改方案等,李女士按照要求完成了相應的工作。

2023年下半年,因公司業務調整,李女士與公司就離職一事進行協商。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共計12萬元,雙方對此未能達成一致。

最終,經核算,法院判決公司向李女士支付2021年至2023年加班費9萬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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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線上加班也是加班

勞動者應當注意保存工作證據

法官表示,隨著工作方式多元化,通過微信等線上工具在休息時間處理工作的情況非常普遍。判斷加班的核心在于是否在標準工作時間外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如果勞動者在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通過線上方式處理了明確、具體的工作任務,而非僅僅是偶爾回復簡單信息,就可能被認定為加班。

法官詳細解釋了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工資計算標準(以2025年為例)

國慶10月1日至3日及中秋節(10月6日)屬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應支付3倍工資,且不能以補休替代;

10月4日、5日、7日、8日為休息日調休,安排加班且不能補休的,需支付2倍工資。

法官提醒,法定節假日期間,如果勞動者通過線上方式處理工作事務,應當注意保存聊天記錄、郵件往來等工作證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企業而言,應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尊重員工的休息權。即使員工未完成加班審批流程,只要能夠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用人單位仍可能被要求支付加班費。

編輯|金冥羽 杜恒峰

校對|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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