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05-23 09:28:33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繼此前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披露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等方面的關聯交易之后,未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方面的關聯交易也需要披露,如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金融產品等。
昨日(5月22日),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以下簡稱《險資關聯交易》),該《險資關聯交易》要求保險公司在與關聯方開展相關投資業務時要披露部分內容,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業務、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
在披露信息方面,保監會要求: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基本情況,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方基本情況,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交易決策及審議情況等信息。另外,在披露時效和保密方面,也做了相應規定。
某險企的余先生在與《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交流時認為,《險資關聯交易》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被關聯方占用的風險,是為了防范操作風險。
他認為,操作風險是很大的一種風險,有時甚至比市場風險帶來的后果要嚴重。以前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是可以通過劃賬的形式將保險資金劃走的,現在這種行為雖然不存在了,但保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是可以通過某些操作手段將保險資金挪用的,保監會這樣做目的主要是防范操作風險。
某險企的肖女士認為,保監會這種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資金的關聯交易做信息披露是有必要的,因為保險資金是公共資金,保險公司作為資金的管理方,其關聯交易是應該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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