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4-10-11 20:16:00
10月11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間接監管模式,通過依法對保險公司采取監管措施并獲取相關信息,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信息共享等,全面監測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每經記者 黃俊玲 發自北京
10月11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間接監管模式,通過依法對保險公司采取監管措施并獲取相關信息,加強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信息共享等,全面監測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
據介紹,金融危機以來,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監管組織積極探索對金融集團內不受監管實體的監管。2010年2月,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發布《對保險集團內不受監管實體的監管指引》,闡述了不受監管實體的類型和風險,明確了監管應當關注的重點,為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提供了參考。
中國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保險公司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投資其他行業,控制了大量不受保監會監管的非保險子公司。這類公司數量眾多,分布行業廣泛,法律關系復雜,內部交易頻繁,一旦出現經營危機,將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聲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鑒于此,《辦法》充分借鑒國際經驗,采取間接監管模式,對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的風險進行全面監測,切實防范風險傳遞。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保監會將險企所屬非保險子公司定義為,指保險公司對其實施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不屬于保險類企業的境內外公司。主要包括四類:一是銀行、證券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機構;二是承擔保險公司部分職能的共享服務類公司;三是投資保險業上下游產業鏈形成的關聯產業公司;四是其他無業務相關性的公司。
該《辦法》重點規范保險公司投資和管理非保險子公司的五類行為:一是投資設立非保險子公司;二是對非保險子公司的管控;三是與非保險子公司之間的內部交易;四是向非保險子公司的外包;五是與非保險子公司的防火墻建設。同時,《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逐步完善自身和非保險子公司的信息披露體系。
對于為何采取間接監管措施,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保險公司所屬非保險子公司中的金融類子公司,按行業性質分別由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實業企業不經營金融業務,依法不受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保監會作為保險監管機構,不具備對非保險子公司提出監管要求、進行直接監管的權限。但為滿足全面覆蓋保險公司風險、防范風險傳遞的需要,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渠道獲取信息,并通過對保險公司采取相應措施,間接實現監管目的。鑒此,《辦法》在總則明確了間接監管的模式,同時在具體章節對保險公司提出了相應要求,對信息披露作了規定,并明確了金融監管協調的有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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