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5-22 17:15:31
每經記者|胡琳 每經編輯|易啟江
0.25元的運費險“小生意”,竟被他發現了“大商機”!
圖片來源:攝圖網
吃了豹子膽的這名湖北男子,立即從QQ群購買了一家購物平臺上的店鋪,開始實施他的瘋狂計劃,短短4個月時間,竟然從北京一家保險公司搞到1155.82萬元的運費險理賠金額,真正實現了“一夜暴富”!
近日,這名男子的操作手法被揭露出來。但你千萬不要羨慕他,更不要學他,一夜暴富的神話過后,現實的教訓不僅將他打回原形,還將讓他失去13年自由自在的青春。
事情起源于2016年4月左右。
當時,剛滿過28歲的王文發,發現某商城運費險有漏洞,便開始利用漏洞騙取保險理賠金。
他從QQ群里尋找出售店鋪的賣家,購買“刷單”店鋪,讓對方把店鋪后臺登陸賬號的密碼和驗證手機更改成他的密碼和驗證手機。
拿到店鋪的控制權后,王文發開通店鋪運費險服務,同時設置一個1元的商品用于“刷單”,如果店鋪有價格限制,他就改成2元或者5元。運費險的保險費由店鋪承擔,一個訂單的保費大約0.25元。
他在網上購買了大量的小號,把小號的用戶名、登錄密碼和“刷單”店鋪提供給“刷單”公司。“刷單”公司會按照他的要求,使用他提供的小號在“刷單”店鋪里下單,然后在“刷單”店鋪后臺點擊發貨,在“刷單”小號里確認收貨,后申請退貨,再用“刷單”店鋪后臺自動審核收到退貨。
同時,王文發讓“刷單”公司把小號的收貨地址設置為內蒙古、西藏這些偏遠地區,因為這樣發生退貨后就可以獲得每筆20元的最高理賠金額。
操作完成后,理賠的保險金會打入小號的余額里。王文發一般會讓每個小號下單30筆,獲賠保險金600元。
王文發通過小號“刷單”獲取運費險賠償金后,還會將小號賺取的保險金全部“洗白”。據其供述,他又買了4個洗錢店鋪,在每個洗錢店鋪里都會設置一個600元的商品。當每個小號的余額達到600元后,他會用這些小號到洗錢店鋪里下訂單,然后確認收貨,貨款就會到洗錢店鋪的錢包內。
王文發把錢提到洗錢店鋪的對公賬戶里,聯系“取錢手”,把錢轉入“取錢手”提供的賬戶里,“取錢手”去取現。“取錢手”會抽取取現金額的10%。
王文發一直干到了8月底9月初,按照這種方式騙取的保費,扣除商城收取的10%服務費、取錢手和“刷單”公司費用外,王文發獲取了約280萬元。
圖片來源:攝圖網
根據商城出具的數據統計,2016年,四家后端洗錢店鋪全年的交易記錄,通過收貨地址設定“內蒙古”、支付金額設定為“空白”、“下單IP”具有重復性三項特征進行篩選,統計從王文發控制下的小號中刷出的總額為1181.01萬元。根據商城提供的證據,四家后端洗錢店鋪中共計凍結金額為25.19萬元,上述款項已從統計出的全部金額中扣除,最終確定的王文發保險詐騙罪的既遂金額為1155.82萬元。
約4個月時間,王文發通過“刷單”的方式獲得運費險理賠金上千萬,扣除成本后,他從中獲利約280萬元。
既然是保險公司的理賠有漏洞,手段又如此高明,王文發為什么會從茫茫人海中被挖出來?
首先是出售店鋪的當事人發現虛假交易后,向保險公司進行了舉報,王文發東窗事發。
其次,保險公司還根據以下情況,判定存在虛假交易:
1、訂單起保日期與理賠日期間隔時間短,不足30分鐘;
2、訂單商品價均為1元且店鋪無此價格商品。
此外,據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月8日公開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6年11月間,警方發現王文發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陡崗鎮一帶活動,活動中心地點為王文發家。
圖片來源:攝圖網
2017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對王文發網上追逃。2017年10月1日12時許,在武漢市江漢區地鐵二號線漢口火車站內,王文發被剛剛布下的人臉識別系統識別,并被湖北警方抓獲。
根據證人的證言,2016年7月間,某商城三家店鋪店主到保險公司業務部反映稱,在商城經營的店鋪出售給他人后,被用作虛假交易,騙取退貨運費險賠償金。經與商城方核實,該三家店鋪共涉及的7.5萬余筆虛假交易中,讓該保險公司損失運費險賠償金158萬余元。
除上述三家店鋪外,自2015年年底,大約有40家商戶存在虛假交易騙取理賠金的情況,累計賠償金額達1000余萬元。
保險公司曾與某商城簽訂電子保險平臺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由保險公司在某商城平臺發布網絡購物運費責任保險投保協議,并接受賣家保險訂單。當買家退換貨時,賣家收到退貨點擊確認收貨后,系統確認訂單退貨成功,則由商城方先行墊付保險賠款至買家賬戶余額上,再由該保險公司進行結算。
同時,民警在對王文發住處進行搜查時,查獲盜卡器、刷卡機、燙金機等偽造信用卡的設備以及20張假冒空白信用卡和230張空白卡,查獲他人名下信用卡十余張。
一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王文發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二、在案扣押的贓款人民幣二百一十四萬零一百元(未移送),由扣押機關發還被害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剩余贓款繼續向被告人王文發追繳后發還被害單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案扣押的信用卡及涉案物品(未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沒收。
對于一審法院判決,王文發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是:
首先,其在店鋪中所列商品為虛擬電子物品,沒有實物,不會實際產生物流運費,保險公司在不會產生物流運費的情況下,進行錯誤理賠,所產生的經濟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并未編造保險事故,其利用投保協議和理賠程序的漏洞獲利屬于不當得利,不應承擔保險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其犯保險詐騙罪的既遂金額中,包括商城作為平臺收取的費用,法院應要求商城退回收取的保險費分成,從他的追繳數額中予以相應扣除。
其次,其家中的制卡設備是別人給的,其并不掌握偽造信用卡的技術,無法制造出能夠正常使用的信用卡,故其行為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第三,其在自首途中被抓,應當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
第四,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王文發及其辯護人所提“保險公司提供的理賠程序存在一定漏洞,王文發不構成保險詐騙罪及應從王文發的追繳數額中扣除某商城收取的平臺費用”之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某商城收取的平臺費用不應從王文發的追繳數額中扣除。證據證明王文發所支付的店鋪購買費用、小號購買費用、取錢手的傭金費、商城的平臺費等均是為了成功實施犯罪而支付的犯罪成本,其支付的緣由是為了實施犯罪,其支付的對象亦非被害人。故其辯護人所提“應當將商城收取的平臺費用從王文發的退賠數額中扣除”于法無據,不能成立。
二審階段,王文發雖辯稱偵查人員在其住處起獲的20張空白信用卡系他人寄來的樣卡,其并未成功偽造過信用卡,但其拒不供述樣卡的上游來源情況,亦無法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且無法對其翻供給予合理解釋,故王文發及其辯護人所提“王文發不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同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經充分考慮王文發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保險詐騙犯罪的發生與軟件管理漏洞存在一定關聯的客觀情況,已對王文發在法定刑幅度內從輕處罰,量刑適當。
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文發的上訴,維持原判。
騙保上千萬,自己獲得280萬,但被判13年,他親手用自己“賺”的錢“埋了”自己13年!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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