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7-09 21:40:13
證監會發布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7月9日晚,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單位聯合發布《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對科創板及注冊制推進過程中的信息共享和失信的懲戒措施予以明確。
《意見》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頂層設計著手,主要從加強部際信息共享和失信聯合懲戒兩方面著手,明確了四項工作機制:
一、加強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發行注冊所需的部際監管信息查詢。證監會、上交所依托發改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統,獲取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的信用信息、征信信息、公示信息。
二、加強失信信息推送。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將證監會及交易所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監管措施、紀律處分、刑事移送等失信信息,及時推送給發改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納入其管理的信用(征信)信息平臺。
三、證監會、上交所在科創板審核注冊過程中,發現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在其他領域、其他部門存在違法失信記錄的,將其作為履行審核注冊職責的重要參考。
四、發改委、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國資委、銀保監會、民航局、國鐵集團等單位,依法依規對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存在騙取發行注冊、信息披露違法、違反保薦或證券服務相關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實施十一項失信聯合懲戒措施。
《意見》重點確立了若干項經實踐證明懲戒力度大、監管效果好的部際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特定失信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限制取得榮譽稱號或獎項,加大日常監管力度等行政性懲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飛機、限制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八家中央單位聯合發布《關于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對相關市場主體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問:請介紹制定《意見》的總體考慮和主要內容?
答:資本市場是典型的信息市場、信用市場和信心市場。劉鶴副總理在科創板開板儀式上強調,信用在資本市場中具有核心作用,必須加強信用體系建設,維護資本市場的發展基石。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發布的《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規定,完善注冊制試點的配套改革措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將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及責任人的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意見》的制定實施,是中國證監會會同國家發改委、中國人民銀行等中央單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提升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完善科創板配套保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指示精神的重要舉措,也是對上述《實施意見》規定的細化落實。該文件作為首個專門聚焦特定金融領域信息共享與失信聯合懲戒的信用監管文件,對注冊制試點中做假賬說假話的行為予以嚴厲懲戒,對于保障科創板重點改革任務平穩推進、積極營造科創板良好市場生態與誠信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重點對近年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作了兩方面的鞏固和優化:一是規定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職責時,可以依托有關信息平臺或監管協作機制,獲取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管信息,發現在其他領域存在法定期限內的違法失信記錄的,將其作為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及作出注冊決定職責的重要參考,切實加強資本市場誠信約束、激勵與引導;二是有針對性地強化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提升跨部門綜合監管能力和水平,堅決懲戒各類信息披露違法失信行為,加大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
二、問:《意見》主要懲戒的違法失信行為及對象有哪些?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建立和完善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股票發行上市制度,讓投資者獲取據以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的信息,并對投資決策負責,是注冊制試點平穩推進、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也是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和提升監管有效性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踐中,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等,常常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活動中處于組織、指使從事或直接從事的角色,或者隱瞞重要事項導致欺詐情形發生,對違法失信行為多負有直接責任。此外,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未依法勤勉盡責,也是間接縱容或致使有關違法后果發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有必要在提高違法犯罪法律責任的同時,創新信用監管手段,加大對信息欺詐重要責任主體的行政性與市場性懲戒力度,切實發揮有效威懾與預防功能,促使市場參與各方依法履職盡責。
鑒此,《意見》聚焦注冊制試點核心要求,將在科創板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持續信息披露各環節,因騙取發行注冊、違反信息報送或披露義務、違反保薦或證券服務相關規定,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交易所紀律處分或構成犯罪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懲戒范圍,將對上述違法失信行為負有法定責任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有關報送或披露文件上簽字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的執業人員,列為聯合懲戒對象。
三、問:《意見》確立了哪些切實可行的懲戒措施?
答:按照依法依規、務求實效的工作思路,《意見》重點確立了若干項在近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經實踐證明懲戒力度大、監管效果好的部際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特定失信人員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限制取得榮譽稱號或獎項,加大日常監管力度等行政性懲戒措施;以及限制乘坐飛機、限制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等市場性懲戒措施。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將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管辦法》有關規定,將涉及嚴重違法失信情形的市場主體,納入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的專項公示,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
以下為意見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中國銀保監會各派出機構,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機場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機場公安局,各鐵路局集團公司、鐵科院集團公司、各鐵路公安局:
為了強化發行人、上市公司對信息披露的誠信義務,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核查把關作用,督促證券市場參與各方歸位盡責,進一步營造有利于科創板試點注冊制的誠信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按照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的《關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的實施意見》要求,現就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加強監管信息共享、完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一、關于監管信息查詢。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試點注冊制過程中,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職責時,可以依托以下信息平臺,或商請有關單位協助安排,獲取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中介機構與人員的監管信息,特別是違法失信信息:
(一)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自助查詢、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協查等方式,獲取上述市場主體的公共信用信息;
(二)通過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自助查詢、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協查等方式,獲取上述市場主體的征信信息;
(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自助查詢、涉企信息協議交換等方式,獲取相關企業信息。
二、關于失信信息推送。證監會將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產生的以下違法失信信息,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信用信息平臺,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有關部門共享:
(一)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監管措施;
(二)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刑事移送;
(三)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的紀律處分。
三、關于信用記錄應用。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在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過程中,發現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其他領域、其他部門存在法定期限內的違法失信記錄的,將其作為履行發行上市、再融資、并購重組審核與作出注冊決定等職責的重要參考。
四、關于失信聯合懲戒。按照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部署,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下列違法失信責任人員實施聯合懲戒,并定期將聯合懲戒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懲戒結果通報給證監會和發展改革委:(一)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過程中,以及在科創板上市后,報送或披露的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或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發行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在有關報送或披露文件上簽字的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責任人員;(二)在科創板注冊制試點中,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持續信息披露提供保薦或證券服務,對發行人、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負有責任,被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或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有關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主要負責人,以及在相關文件上簽字的執業人員。
針對上述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實施下列懲戒措施:(一)對構成上述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市場監管總局)。(二)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國資委)。(三)依法限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銀保監會)。(四)將失信信息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證監會)。(五)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證監會)。(六)在實施政府性資金項目安排和其他投資領域優惠政策時,采取從嚴審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七)針對在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再融資階段存在欺詐發行的公司有關責任人員,以及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上市公司的有關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國鐵集團)。(八)針對科創板中被處以罰沒款,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或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適用《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和《關于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和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民航局、國鐵集團)。(九)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業,在進行行政許可審查時依法予以限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十)對上述人員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企業,不予授予相關榮譽稱號或獎項,已經授予的予以撤銷(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十一)對違法失信責任人員擔任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各市場監管、行業主管部門)。
五、其他事宜。為了便利社會公眾查詢了解相關主體失信記錄,引導市場化懲戒發揮作用,證監會對于科創板試點注冊制中的前述違法失信行為,按照《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在證券期貨市場違法失信信息公開查詢平臺實施為期一年的公示。
在對相關違法失信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司法判決執行完畢或者市場禁入期滿之日起五年內,有關部門根據各自法定職責,實施或解除聯合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相關行政處罰、市場禁入等,被行政復議機關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被司法機關裁判為無效或者撤銷的,證監會在復議決定、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移除違法失信信息,同時將該情況向已推送的有關部門予以通報。
本意見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操作問題,由各部門另行協商解決。
中國證監會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國資委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民航局 國鐵集團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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