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2-07-20 22:32:18
每經記者|涂穎浩 每經實習編輯|馬子卿
7月19日,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統一保險銷售行為監管要求,銀保監會起草了《保險銷售行為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辦法》共6章49條,包括總則、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具體而言,《管理辦法》包括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等細則。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認為,《管理辦法》提出對產品停售及價格調整進行公告,意在要求保險公司對產品是否停售“說話算話”,也對銷售人員的宣傳口徑進行了統一。
徐昱琛表示,如果保險公司和消費者未來能夠按照《管理辦法》擬定的步驟去踐行,對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是非常有益處的,因為這能夠讓保險公司的行為更加規范,動作更到位。眾托幫聯合創始人、總經理龍格表示,有規范當然是好事,主要看怎么執行,還有與其他規范的關系。有時不宜太細,要方便機構和人員執行,也要方便監管檢查,畢竟《管理辦法》目的還是為了行業更好地發展。
建立產品分級制度
在保險銷售前行為管理上,《管理辦法》提出建立產品分級制度,根據產品的結構復雜程度、保費負擔水平以及保單利益的風險高低等標準,對本機構的保險產品進行分級。
同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建立本機構保險銷售能力資質分級管理體系,根據保險銷售人員的專業知識、銷售能力、誠信水平、品行狀況等標準,對所屬保險銷售人員進行分級,并與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分級管理制度相銜接,區分銷售能力資質實行差別授權,明確所屬各等級保險銷售人員可以銷售的保險產品。
《管理辦法》禁止炒作停售及價格變動。保險公司計劃停售某一保險產品或者調整某一保險產品價格的,應當自作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在官方網站和營業場所向社會發出公告,但保險公司在經審批或者備案費率的費率浮動區間內調整價格的除外。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保險產品名稱、停售或者價格調整的起始時點等信息。
在個人營銷宣傳方面,保險銷售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發布保險銷售宣傳信息。《管理辦法》規定,在保險公司未就某一保險產品發出停售或者調整價格的公告前,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在保險銷售中向他人宣稱某一保險產品即將停售或者調整價格。
據悉,保險營銷人員以產品下架、產品價格調整、產品額度不足等理由宣傳停售的現象時有發生。徐昱琛認為,一些性價比高的產品在停售之前告知消費者,本身是有利于消費者,但有些產品本身性價比并不高,甚至還有保險公司在聲稱產品下架之后仍繼續銷售。這就有可能誤導消費者選擇低性價比,或者選擇了不適合自己的產品。
徐昱琛表示,《管理辦法》提出對停售及價格調整產品進行公告,意在要求保險公司對于產品是否停售“說話算話”,也對銷售人員的宣傳口徑進行了統一。
不得使用強制搭售
保險銷售中行為管理上,《管理辦法》提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使用強制搭售、信息系統或者網頁默認勾選等方式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在投保人確認方面,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和監管制度規定,要求投保人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保存的形式,簽署或者確認投保聲明、風險提示、投保提示書、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說明等文件,或者符合監管規定的相關文書材料。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的,可以以簽署投保單或者電話錄音等方式確認投保人投保意愿。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銷售的,可以通過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確認投保人投保意愿,并符合銀保監會的相關規定。
《管理辦法》還提出,投保文書材料應當由投保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保險銷售人員不得代替保險業務活動相關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的有關文書材料中簽名。
對于《管理辦法》要求銷售過程可回溯,徐昱琛認為,禁止強制搭售和默認勾選目的在于維護消費者權益,而要求銷售過程可回溯,能夠有效減少消費者和保險公司之間糾紛,既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也是對保險公司的保護。
保險銷售后行為管理上,《管理辦法》禁止不當代理退保。任何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主動開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險退保業務咨詢、代辦等經營活動,誤導投保人退保,擾亂市場秩序。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是銀保監會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切實提升保險消費者獲得感的重要舉措,是健全行為監管制度體系、完善保險銷售行為監管框架的基礎環節。后續以《管理辦法》為基礎,還將陸續出臺分領域實施細則,全方位、系統化規范保險銷售行為。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