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5-11-26 10:36:05
11月24日,《四川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提請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該草案包含總則、家庭責任、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學校指導、特別促進、法律責任等八章47條,以立法形式明確家庭、政府、學校、社會的各方責任,為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構建堅實的法治保障網。
每經記者|淡忠奎 每經編輯|楊歡
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一頭連著未成年人的未來與家庭的幸福,另一頭則緊密關聯著國家發展、民族進步與社會和諧穩定。當傳統的家庭教育方式和理念越來越跟不上個性化需求,“家校社”如何協同共育也正迎來關鍵的立法回應。
11月24日,《四川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請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一次審議。該草案包含總則、家庭責任、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學校指導、特別促進、法律責任等八章47條,以立法形式明確家庭、政府、學校、社會的各方責任,為未成年人的全面發展構建堅實的法治保障網。
其中包括,強化“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明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公益機構等多元主體參與家庭教育服務,規范家長學校建設、家訪制度落實等關鍵環節等。
這也將從法治層面回應社會關切,進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機制,夯實家庭教育責任,構建家庭教育服務體系,強化家庭教育支持,更好地保障家庭教育事業的發展。
當前,我省家庭教育面臨雙重挑戰:一面是家庭結構日趨多元,傳統教育模式難以適應新需求,一面是社會節奏加快、教育競爭加劇及心理支持缺位,使得教育環境更為復雜。
這也使得家庭教育的科學性、針對性、時效性建設迫在眉睫,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其中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不強、認識不到位、生而不養、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的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制約著家庭教育的發展。
《條例草案》第二章即“家庭責任”,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一課堂”、家長是“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包括主動陪伴未成年人,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等。
與此同時,也強調“家校社”的協同共育,共同開展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與學校、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主動溝通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健康情況,積極參加各類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尤其是當親子沖突激烈、管教困難時,要積極尋求學校、社區、專業機構的幫助。
這一過程中也特別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要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分居或離異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需綜合考慮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質、身心健康狀況,并及時將委托照護情況書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和學校,同時與被委托人及未成年人保持有效聯系。
從目前來看,家庭教育工作機制不完善,主責機構不明確,部門責任不清晰,導致各方面合力不夠,制約著家庭教育工作的實際效果。《條例草案》明確,各級政府要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發揮主導作用,聚焦解決家庭教育服務供給不足的問題。
省人民政府要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臺,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安排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專項經費。
這也將進一步構筑起分級責任體系,有力強化家庭教育服務供給。更進一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還要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的溝通渠道,推動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向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社區家長學校與轄區內學校應建立協作機制,共享師資、課程等教育資源”。
這也將進一步凝聚各方合力,強化“家校社”協同育人機制,實現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有機銜接。為促使各方責任落到實處,《條例草案》還專門明確各方“法律責任”,讓相關條例“長出牙齒”。
其中包括,家庭教育服務機構未依法登記,或在家庭教育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拒不履行監護教育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其予以訓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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